保钓理论

拜登总统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场

时间:2021/4/6 19:34:29  作者:傅崐成  来源:海法与争端解决  查看:371  评论:0
内容摘要:原载于:《学术前沿》2021-2-26,第28-44页傅崐成,美国的政策转向与南海形势新动向人民论坛·学术前沿https://doi.org/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3.004原稿完成于2020-12-14,原题目为:美国政府改...
原载于:《学术前沿》2021-2-26,第28-44

傅崐成,美国的政策转向与南海形势新动向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https://doi.org/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3.004

原稿完成于2020-12-14,原题目为:美国政府改造后南海社区发证环境的可能变化

 

以下为该文的部分重点摘抄:

 

拜登总统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场

 

虽然国际政治的环境瞬息万变,但是拜登以及其所属的民主党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场是有着清楚脉络可循的,此点可以从美国国会的会议记录中看见。

美国国会对于加入或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曾有过多次的尝试。2007年美国第110届国会全力推进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努力。当时拜登(Joseph R. Biden, Jr.)还是德拉瓦州选出来的联邦参议员,担任着参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的职务。(拜登目前准备任命的新政府国务卿布林肯(Antony J.Blinken)当时正是外交委员会的秘书长。)拜登参议员当时全力推动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最后仍以失败告终。

 

拜登总统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场 

其实制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最早是美国的构想。尼克松总统(共和党)于1970年5月23日发表其海洋政策时,首度提出了建立国际海洋法条约框架的构想。三年多以后,“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于1973年12月召开,并接续开到了1982年12月,足足花费了9年的时间。但是当时美国对于各国艰难协商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满意。1983年里根总统发表海洋政策时表示,由于深海海床探矿的规定(《公约》第11部分)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美国不会签署这一《公约》。但是,他也提到:除此之外,《公约》中“包含了关于传统海洋使用的规范。这些规范一般均确认了既存的海洋法律及实践,公平地平衡了各国的利益。”[1]因此,作为共和党员的里根总统,并不反对该《公约》其他部分的规范价值。里根总统之后,同属共和党的老布什总统(George H.W. Bush)开始推动国际谈判,最终在1994年完成了《关于执行1982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处理了美国对于公约第11部分的各项疑虑。于是美国也就在该(1994)年7月29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协定》。[2]同年10月,当时在任的民主党籍的克林顿总统立即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连同这一《协定》送进参议院,以寻求通过加入,但未获响应。九年之后,2003年10月,在共和党籍小布什总统(George W. Bush)任内,参院外交委员会举办了两场公听会。2004年2月,委员会全体无异议通过了该公约和《协定》。[3]但是参院本身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延到该(108)届国会结束时,按照国会的议事规则,此一条约案就又自动被退回了外交委员会。[4]
2007年5月19日,共和党籍的小布什总统力促参院尽快通过这一条约案,并强调:加入(这一公约)将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包括我国军队在全球的海洋行动力。这将确保美国在延伸海域内的主权性权利,包括其中蕴藏的高价天然资源。加入该公约也会促进美国在海洋环境健康上的利益。同时还能在我国面对重大权益的辩论和解释时,给予美国在谈判桌上的一席之地。”[5]
2007年9月27日,当时的民主党籍的参议员拜登以参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召开公听会,大力推动支持小布什总统(共和党籍)的此一条约案,并没有因为党派差异而有所保留。(其中是否有什么政党斗争策略,于此应可以忽略不计。)

在当时参院正式的会议记录中,拜登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对于上述小布什总统的言论立场,表示支持。他并且宣称:“总统的声明是关于美国为何应当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理由的极佳摘要。”他还表示:“美国是一个主要的海军强国和贸易大国。军事与商业船舶在海上的航行自由是美国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所不可或缺的。公约设定的航行规则有利于这些利益。没有公约的有利规范,我们将不得不使用变幻无常的习惯国际法 --  那是各国实践积累出的一套非成文规范。”[6]

拜登在其书面声明中进一步强调;如今全球155个国家,包括我们所有的北约盟国,除了土耳其之外,都已经是此一公约的缔约国了。主要的海洋强国,俄罗斯、中国、印度也是缔约国。我们在亚洲的盟国,如澳大利亚、印尼、韩国、日本也是。如果未来航行规则改变,那也将是在这一(公约的)框架内进行改变。如果美国不是缔约国,当这些规则变化在发展时,我们的声音将被严重削弱。”  “作为一个有着漫长海岸线的国家,我们对于在我国海岸外天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存有利益。该公约给予我们对200海里以外这些资源的控制权,包括在大陆架上的那些资源。没有美国的同意,任何国家不能在这一区域内捕鱼或开发矿物。公约非但不会威胁我们的主权,还能确保及延伸我们的主权性权利。(sovereign right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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