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章程

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章程

时间:2014/9/19 23:24:01  作者:  来源:  查看:1152  评论:0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简称“世保”)英文译名: 缩写: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非营利性质的世界性华人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中华民族利益为最高利益,精诚团结并凝聚全球优秀之中华儿女,为捍卫东海利益和钓鱼岛(又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简称“世保”)英文译名: 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非营利性质的世界性华人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中华民族利益为最高利益,精诚团结并凝聚全球优秀之中华儿女,为捍卫东海利益和钓鱼岛(又称钓鱼台)主权而作出不懈努力与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地址设立于香港
第二章 联盟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工作范围:
(一)举办各类维护东海权益及钓鱼岛主权等各项宣传活动;
(二)开展有关东海和钓鱼岛等学术研究和研讨活动;
(三)组织世界各地保钓人士,展开积极有效的保钓行动;
(四)利用联盟大平台,通过网络媒体及平面媒体,弘扬联盟宗旨,反对任何侵犯中国钓鱼岛主权的言行;
(五)出版编辑有关保钓史实的书籍图片影像等;
(六)总结全球华人保钓经验,表彰世界优秀保钓人士。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赞成本联盟宗旨,年满二十岁华人,均可申请加入。申请时应填写申请书,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赞成本联盟宗旨的各类爱国团体,均可申请加入。申请时应填写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成为本联盟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代表)可参加本联盟活动,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三)会员(代表)有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完成本联盟交办工作和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代表)如有违反本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联盟情节重大者,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
第十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世界各地分会按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两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五)决定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联盟理事会设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会设置监事五人,均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选举前项理事及监事时,依据得票多少,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次序补上。本届理事会应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后选人参考名单。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定会员(会员代表)资格;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预算、决算;
(五)聘免联盟工作人员;
(六)决定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置常务理事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因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及副会长出缺时,应在一个月内补选出来。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议监事及常务监事的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监事会主席,监察日常会务。常务监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理。
第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理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况时,应于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理事或监事连续两次以上无故缺席理事会或监事会者,视同为辞职。
第二十条 联盟设置秘书处,下设五个部门:宣传部、网络部、理论研究部、行动部、财务部。
第五章 有大会、理事会和事会召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由本联盟会长召集。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临时会议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出席人数占多数同意行之,但章程修订变更、会员(会员代表)的除名、理事及监事罢免、财务处分等重大事项,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联盟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有关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而行之。
第六章 经费及会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300元人民币,团体会员5000元人民币;
(二)社会募集;
(三)社会捐款;
(四)会员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会费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每年计划开始前两个月由理事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6月13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决定事项,由本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处理。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评论
评论者:      验证码:  点击获取验证码
本类更新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湘ICP备11011102号
Powered by WCADDL